原告上海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煜富万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博泰公司)、余*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煜富万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余*的委托代理人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泰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煜富万公司诉称,被告余*原系原告公司员工,2005年4月进入原告公司后,一直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博泰公司进行贸易往来,并向原告隐瞒了其系博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事实,直至2006年3月因货款迟迟未收回,其才向原告说明两被告间的关系,并向原告递交了《安徽博泰欠煜富万应收账款》确认函一页,确认博泰公司欠原告货款656,130元(人民币,下同)。同年5月1日,被告余*又与原告签订《关于博泰公司应收账款的解决计划》,承诺由其负责偿还欠款。现因两被告拒绝还款,故诉请法院判令:
一、被告博泰公司支付原告欠款656...(本文书还有2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