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典当公司)与被告黄**、鲍*、黄**、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投资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军燕、人民陪审员康保琴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恒信典当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黄**、鲍*、黄**、金泰投资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信典当公司诉称:2011年6月22日,恒信典当公司与黄**、鲍*夫妇签订一份《抵押典当合同》。黄**、鲍*以自有房产作抵押,且双方制作当票。当票及合同约定黄**、鲍*从恒信典当公司借款500万元,典当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22日至2011年9月21日,约定月综合费率为2.5%。双方还约定期满黄**、鲍*逾期偿还本金的,除支付综合费外还承担未还款总额日0.5%的逾期违约金以及恒信典当公司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当日,恒信典当公司扣除综合费后将4625000元汇入黄**、鲍*指定帐户...(本文书还有4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