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艾力亚色·买买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程*(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艾力亚色·买买提及其委托代理人阿不都艾孜·买买提、被告程*的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力亚色·买买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10月17日签订一份乌鲁木齐市出租车《合作经营合同书》,我用47000元价格取得有被告所有车牌号为新a******的出租车辆经营权,经营合同期为2011年10月17日至2015年10月20日,合同签订当天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第二公证处申请公证。后本人按照合同约定因无能力驾驶车辆的特殊原因,通过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于2013年9月10日将该出租车辆转让他人,并按照合同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20000元,被告即时退还了15000元保证金,剩余5000元保证金以车辆违法等原因扣抵费用的借口拒绝退还,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本文书还有2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