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贠强与被告河南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以下简称水库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贠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范**,被告水库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贠强诉称,2010年6月5日上午,我子贠**与同学到白龟山水库游玩,由于水库管理者管理不善,湖边栏杆存在缺口,有人经营游船,致贠**与同学租船去沙岛在沙岛溺水身亡。被告水库管理局作为水库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职责,对湖边栏杆存在缺口不管,并且在岛上未设禁止游泳标志,未尽到监管义务,应对贠**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我们原告损失共计37万元。
被告水库管理局辩称,我局非本案适格被告,因为我局并非白龟山水库库面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水库不存在监管职责。另外白龟山水库自建库以来每年都要发...(本文书还有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