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卞**诉被告许**、许**、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被告许**、许**、陈*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卞**诉称,我与被告许**于201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农历正月初八按农村举行习俗订婚仪式。订婚时原某给付被告彩礼现金28800元,购买黄金首饰的现金33000元。××××年××月××日给付被告结婚彩礼38800元,××××年××月初三,我与被告举行结婚仪式,给付被告进门费2000元、开门封3000元、捏锁封4000元,并花费酒水费用50000元。共同生活后,被告许**经常与原某争吵,后被告离家。因给付彩礼时被告许**、陈*均在场接受,故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返还原某彩礼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许**辩称...(本文书还有2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