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南京冠中园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冠中园公司”)、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鼓楼区就业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武加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冠中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鼓楼区就业中心法定代表人潘*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自2004年起与被告冠中园公司建立租赁关系,2010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冠中园公司签订续租协议,租赁期限至2013年3月17日止。2011年4月6日,原告得知争议房屋有部分要拆迁,遂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于2011年5月20日停止营业。2013年12月24日拆迁改造完毕后,原告又将破损的墙体加固,招牌重新定做,因此,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已成就。另根据租赁协议约定,装修和改造费用的补偿归承租人所有,被告在拆迁时将应当属于原告的补偿款据为己有,应当予以返还。故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补偿款148939元、营运损失4...(本文书还有2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