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未答辩。
被告华盛公司辩称:对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我方已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余**是我公司的员工,我公司是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本案讼争的财产不属于原告所有,原告起诉我方主体不适格,要求赔偿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请。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对本案事故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本案所涉车辆苏m×××××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主体不适格,该厂房的产权人为陶*供销社,原告仅享有承包经营权,对因房屋产生的非经营权纠纷,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房屋的受损依据不足**房屋鉴定报告载明本次鉴定...(本文书还有1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