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男,生于1956年7月**日,汉族,下岗工人,住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大佛路**号附40号.
委托代理人陈**,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号,组机构代码***85689-4.
法定代表人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唐**,该公司业务主管.
原告陈**与被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康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休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小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系潼南县粮油加工厂的下工工人,于2007年6月到被告单位从事保安工作,2010年3月12日原告主动辞职.原告辞职后被告未依法给付经济补偿金,原在职期间原告每天工作12小时,被告未依法给付加班工资.原告的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5000元.
被告小康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问只存在劳...(本文书还有4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