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包**、第三人泗阳县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爱如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9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和第三人泗阳县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0年12月23日,被告与原名为淮安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的第三人订立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把当时的“泗水现代城”(现名为锦绣江南)的桩基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2011年初,原、被告之间形成工程合伙协议,后二人就共同施工工程,但施工期间,被告只叫原告出资投入,却一直未按合同第五条规定定期对账,而是大权独揽,到工程施工结束,原告仅收回成本,这时原告提出结账分红时,被告总是推诿拖延,也拒不向原告出示合伙账目,导致合伙关系一直延续到现在,2014年...(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