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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尚**、中国人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停止使用的人格权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0)内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0-10
  •  
  • 【案例概要】

    原告李**与被告王**、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新乡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叶**;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尚**;被告人寿财险新乡市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尚**驾驶王**所有的豫g******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15线38公里加60米处左转弯时,与我乘坐的闫少鹏驾驶的豫e******摩托车相撞,将我撞伤。事故经内黄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闫少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我无责任。我共住院11天,支付医疗费5082.55元。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3677.5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辩称,原告主张的损失首先应由被...(本文书还有279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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