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周*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代理人孙*、胡**,被告永安保险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诉称,2003年3月,原告以440000元的价格购买金旅xml6120d5g客车一辆,车牌号为豫p******,挂靠在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分公司名下,经营郸城至大连的客车班线。2009年4月8日,原告将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险种,原告交付保险费14929.18元后,被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车辆损失险的责任限额为440000元,保险期间为2009年4月9日至2010年4月8日。2009年6月11日14时许,该车辆在济菏高速203公里处引起火导致客车报废。出事后...(本文书还有2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