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刘**、被告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铁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刘**、被告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2013年8月18日9时许,被告刘**驾驶湘b******号小型轿车沿老320国道由株洲往湘潭方向行驶至时代大道白马垄出口匝道逆行,遇原告罗**驾驶的电动车搭载彭*沿时代大道白马垄出口匝道正常行驶时,两车相撞,造成原告罗**和彭*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8月20日,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第58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到株洲市二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1月25日,原告到湖南省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及相关事项进行鉴定,湘江司法鉴定中心出...(本文书还有3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