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王*在利辛县城关镇,与前妻李*的朋友潘*发生争执,王*因为感情问题产生极端想法,后去一家五金店买了一把美工刀,被告人王*返回到宿舍时,被害人潘*、李*和杨*正在房间打牌。被告人王*左手搂住潘*的脖子,右手拿出美工刀往潘*脖子上割了一刀,并称杀死潘*,三人一起死等。经鉴定,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王*已赔偿被害人潘*经济损失,并取得潘*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物证美工刀一把,户籍证明、住院病历、抓获经过、赔偿协议...(本文书还有4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