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与李*某在安阳市文峰区***小区北门“四妞削面馆”门前因故发生争吵,后在附近吃饭的被害人张**及李*等人来到吵架现场并追赶郭某某至附近的郭某某所开门市,后郭某某从门市内拿一把水果刀出来在门市门口将张**划伤。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胸部外伤致左侧胸腔积液,肺压缩50-60%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9月1日晚,其和李*某、韩*某一起吃饭,期间其与李*某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后韩*某将李*某劝至东侧一饭店门口时,李*某...(本文书还有1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