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与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兰宪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舒婷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诉称,2009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铺自家的水沟,被告认为原告倒的石渣会影响被告的排水,遂双方引起争吵,在争吵中被告骂娘,原告用手扇被告的嘴巴,被告一闪,回过身来把原告推倒在石渣上,原告昏过去。后来是李*想扶原告起来,原告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右颅顶头皮血肿;2、l4/5椎体滑脱;3、尿路感染。共去医药费伍仟多元。原、被告曾到派出所调解,被告只承认负担一半的医药费,不愿出其他费用,因此调解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013.31元、误工费1500元(30天×50元/天=1500元)、护理费800元(16天×50元/天),...(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