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0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0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辛县天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24日,原告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尹吉林驾驶原告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s×××××号重型栅式货车由杭州市桐庐县行往湖州市,沿闲富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余杭区闲林街道镇中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陈*驾驶的苏b×××××号重型栅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皖s×××××号重型栅式货车乘员武向东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余公交认字(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皖s×××××号重型栅式货车的驾驶员尹吉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武向东和陈*无责任。原告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3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