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7日14时,被告人高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张村镇由西向东行驶至与s308线交叉口实施右转弯时,与孙*驾驶的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相刮,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高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03.5mg/***.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与孙*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孙*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本文书还有3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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