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甲、敖*、刘**、蔡某乙诉称,被告人康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758282.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作为事故车辆车主应与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颖上支公司应在投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康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颖上支公司答辩意见是,其在投保限额内承担人民币1万元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18时30分,被告人康某驾驶皖k×××××普通货车,沿宁洛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行线261km+844m处时,车辆左后轮轮胎爆胎后,操作不当,致使所驾驶车辆侧翻后挂撞到高速公路路肩护栏,冲出高速公路倾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所驾驶车辆及高速路护栏损坏,车辆所...(本文书还有1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