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马**、徐**、马**、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于2009年8月2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秦*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马**及委托代理人戴**、被告徐**、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马*、马**系马**、徐**双方婚后所生之子。上述四人于1980年开始陆续共同申请建造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某某镇某某村**号的三上三下楼房**幢及灶间一间,2003年该村开始动迁,原、被告的房屋在动迁范围之内。原、被告的房屋在这次动迁中共分配安置房两套,面积为84.21平方米、98.93平方米。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1、要求依法确认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弄某某新苑10号**室(以下简称**室)及3号...(本文书还有2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