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许指使冯*(已判刑)租用房屋。2010年9、10月间,冯*使用其女友及本人证件租用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号**栋**单元**号房(以下简称**房)**栋**单元**号房(以下简称**房),被告人曾许及女友等人在**房居住,被告人曾许并伙同冯*在**房制造毒品冰毒,冯*为曾许购买食品、清洗制毒工具等。
2011年1月初,经冯*介绍被告人曾许与吕*(已判刑)在**房见面,共同商量吕*从曾许处购买500克冰毒。之后,吕*又与名为“西慢”(在逃)的人联系将从曾许处购买的500克冰毒予以贩卖。2011年1月8日下午,吕*到**房准备向曾许取得冰毒,因曾许不在房内未能获取冰毒交给“西慢”。当晚19时,公安机关在**房挡获冯*、吕*及杨*某。公安机关并从该房间客厅、卧室及冰箱内共搜出黄色晶体、固液混合物、白色晶体,同时搜出抽滤瓶、量杯、电热器、真空泵等物品;在**房查出不锈钢锅、玻璃量杯、漏斗等物。
经鉴定,在**房查获的黄色晶体净重19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5%;淡黄色晶体净重39.8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1%;固液混合物650毫升,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净重301.34克,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氯胺酮含量为76%。
2011年3月17日到2011年10月19日曾许被金牛公安分局网上追逃。20...(本文书还有5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