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何**、何**、吴**、重庆市潼南第一中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林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与被告何**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市潼南第一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诉称,原告与被告何**在学校教室因扫地发生纠纷,放学后被告再次与原告发生打斗,被告牙齿被打掉两颗、打断两颗,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误工费、续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65497.42元。
被告何**、何**、吴**辩称,发生纠纷属实,但第二次打斗是原告引起的,公安局笔录上记载原告只打掉一颗牙齿,原告主张的金额明显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重庆市潼南第一中学校辩称,学校已尽到职责,对原告的损失学...(本文书还有1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