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生女儿李*、于2009年生儿子李*,并于2009年建楼房上、下共4间。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感情不和有3年之余,近年来,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李*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楼房4建,平均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张**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
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张**的身份。
2、结婚证,证明原告张**诉与被告李*于××××年××月××日登记结...(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