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男。
委托代理人陈**,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女。
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之父)。
原告何**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小康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增祥、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和其委托代理人陈**及被告胡**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因病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先后到重庆、广州等地打工,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不理不问,双方的夫妻感情恶化,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
原告何**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身份的基本情况.
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胡**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
被告胡**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本文书还有14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