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郭*、麦**与被告黄**共同投资合作开采加工碎石,用于供应南百高速公路**号标段路基水稳层施工建设。在项目工程完工后,经原告郭*、麦**与被告黄**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郭*、麦**退出合伙开采加工碎石事宜;2、由被告黄**于201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协议当时就已转为欠款)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3、双方共同购买的750-1060型破碎主机一套由被告黄**经营、管理。现履行支付欠款义务的期限已届满,但被告黄**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欠款。原告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被告黄**与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黄**的名义从事投资行为,由此所产生的各项债务均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债务。现两被告不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欠款的行为,已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婚...(本文书还有2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