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晚上,被告人黄**、黄**、黄**伙同他人经商量后,以博白县文地镇文地中学的教师廖某某猥亵该校学生罗*妹为由,于当日21时许到该校质问廖某某,遭到廖某某否认后,随即对廖某某实施殴打。随后,黄**、黄**、黄**等人将廖某某挟持到与博白县文地镇毗邻的广东省廉江市和寮镇蕉林村雷打马岭处,持棍继续殴打廖某某手、脚、背等部位,造成廖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廖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黄**、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证人罗*妹、蒋**、杨**、黄**、吴**、朱**、王**、黄**、黄**、黄**的证言,被告人黄**、黄**、黄**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辨认笔录,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