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农历八月初八举行婚礼,于××××年××月××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一女儿,取名汤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性格暴露,性格孤僻,时常发脾气,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2012年正月初,被告外出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分居已近二年,导致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依法分担抚养费用。
被告冯*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外出打工...(本文书还有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