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颜**。
上诉人张**、王**、被上诉人颜**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新民初字第0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颜**驾驶挖掘机在泗阳县裴圩镇“裴黄线”0km+235m处施工时,在由西向东倒车过程中,与张**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张**受伤及张**驾驶的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颜**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无责任。事故发生路段当时正在施工。
张**受伤后到泗阳县新袁*院、泗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出院诊断为:1.左小腿皮肤挫裂伤,左足皮肤撕脱伤;2.左腓骨、内踝开放性骨折;3.左跟骨骨折;4.左胫骨平台骨折;5.左膝内侧副韧带撕裂。张**在泗阳县新袁*院、泗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支出医疗费合计44076.06元,王**已支付医疗费25...(本文书还有3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