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先后向谭*借款26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及银行汇款凭据,即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吴**至今未偿还谭*借款260万元,应承当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
一、吴**于2012年5月28日在公安部门的询问中陈述向谭*的借款180万元是刘*放贷出去了,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只有刘*知道,且借条都在刘*处。另外,2011年8月23日,谭*将10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汇款到吴**个人账户上,刘*当天从吴**的账户上将该100万元借款取走,并于同日通过银行汇至长沙天野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即刘*与王*文所签《借款担保合同》指定银行...(本文书还有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