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重庆欧恺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段**,被告重庆欧恺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4月5日,被告通知原告放假2个月,放假时间从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6月1日止。放假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通知原告上班,且拖欠原告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的工资未付。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未果。2014年8月25日,原告向荣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荣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该日作出渝荣劳仲不字(2014)第8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遂起诉到本院...(本文书还有1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