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邱某为牟取利益,在义乌市稠江街道望峰商务酒店内经营保健部,介绍小姐向住在宾馆内的客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台费。期间,在该酒店担任总台服务员的被告人何某向邱某提供单身男性顾客房间号码以及向顾客提供卖淫的联系电话为卖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2013年3月4日晚11时许,入住该酒店**房间的违法行为人曹**(已行政处罚)经联系总台服务员何某后,拨打保健部内线电话3333,后违法行为人吴*(已行政处罚)进入**房间,谈好以400元的价格由违法行为人吴*为违法行为人曹**实施“全套”服务一次,违法行为人吴*先为违法行为人曹**实施口交,后两人欲发生性关系时因违法行为人曹**身体原因未成功,违法行为人曹**未支付嫖资;2013年3月5日凌晨0时许,入住该酒店**房间的违法行为人郑**(已行政处罚)经联系总台服务员何某后,拨打保健部内线电话3333,后违法行为人吴*进入...(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