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男孩朱*峰(13岁)。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闹。2008年5月,被告领着孩子外出,此后没有任何消息,下落不明。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我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自行抚养。我们现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被告朱**未出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李**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在开庭审理时出示了以下...(本文书还有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