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牛长安受贿一案,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吴*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以被告人牛长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7月3日,原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了“昆明市春城路新华综合商业大楼”即摩尔大厦。2006年6月20日,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聘任李*为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该公司历史遗留特殊资产的清理、处置等工作。2006年7月11日,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收购了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国有股权。2007年5月10日,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年8月,该公司返聘牛长安为云南新华房地产项目部经理。2008年1月2日,该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该公司下属的特殊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总经理李*代表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摩尔大厦**层商铺及地下车位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
2008年10月份,云南省昆明市人杰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石**得知云南新华房地产项目部欲出售摩尔大厦的消息后,与邹**、丁**二人商量合伙购买摩尔大厦房产,并与时任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云南新华房地产项目部经理牛长安进行了初步商谈。被告人牛长安将石**等3人欲购买摩尔大厦剩余资产的情况,电话告知被告人李*,并通过传真将石**的报价(即每平方米6700元)发给李*。被告人李*向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汇报,公司决定同意将摩尔大厦**楼剩余房产出售,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总经理任育杰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本文书还有7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