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因琐事殴打并致被害人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杨**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导致原判量刑畸重的上诉辩解意见。经查,2009年5月23日19时许,上诉人杨**在灵武市园艺场场部纪伏余的租住房中与被害人唐**等四人喝酒。后*上诉人杨**与被害人唐**继续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杨**怀疑被害人唐**喝完酒后...(本文书还有37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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