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巴克.克力穆*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巴克.克力穆*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05年12月28日,被告巴克.克力穆*喀什地区盖孜库山河流域管理处(以下简称盖管处)签订了《关于解决土地纠纷及供水协议》,约定被告在盖管处3000亩土地内的62亩土地归盖管处,盖管处另划100亩土地给被告。之后盖管处将被告62亩土地在内的3100亩土地承包给了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政府,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政府又将该土地承包给了库车鹏程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鹏程公司将包括62亩土地在内663亩土地发包给了原告刘**。原告承包后,逐对承包地进行耕种,2006年5月原告在耕种期间,被告进行阻挠,称其中62亩土地属于被告。原告为了减少损失,迫于无奈于2006年5月2日与被告签订了《关于62亩土地的承包合同》,并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08年被告将盖管处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关于解决土地纠纷及供水协议》,...(本文书还有2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