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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诉被告苏来曼.达吾提、被告代**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2)伽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5-01
  •  
  • 【案例概要】

    原告袁*诉被告苏来曼.达吾提、被告代高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苏来曼.达吾提的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高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2007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代高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代高鹏在伽师县九乡苏来曼农场的土地280亩,承包期限为20年,原告向代高鹏交纳土地承包押金56000元。合同履行一年后,即2008年3月中旬,被告苏来曼.达吾提强占了原告承包的280亩土地,阻止原告耕种生产,致使原告当年未能种成棉花获得收益。该事实也为伽师县人民法院(2008)伽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根据原告与代高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008年原告应当向代高鹏交纳土地承包费56000元(200元/亩*280亩),代高鹏将原告交纳的土地承包押金56000元折抵为承包费予以收取。因苏来曼.达吾提2008年强占原告承包地给原...(本文书还有22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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