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京师国教(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师国教公司)、吕**诉被告张**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未审理终结,本院于2013年9月9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4年3月21日,恢复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师国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郑**,原告吕**的委托代理人郑**、程*,被告杭州百纳航空乘务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百纳公司)、黄山外航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外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被告黄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及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师国教公司及吕**诉称:2011年12月5日,京师国教公司、吕**与杭州百纳公司、杭州外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外航公司)、黄山外航公司在开发区管委会的见证下,就黄山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现有全部建筑物、设施等全部财产转让事宜签订转让协议书。次日,京师国教公司及吕**将700万元保证金转入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同年12月28日,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对保证金使用的时间、用途和退还等作了约定。同日,京师国教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根据补充协议,在2012年4月底前办学手续不能批复的情况下,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转让协议,京师国教公司及吕**不承担违约责任。目前,办学手续没有批复。双方所签转让协议已解除。黄山外航公司等应立即偿还保证金全部款项。700万元保证金已退还460万元,240万元经多次催要没有偿还。开发区管委会及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未经京师国教公司及吕**书面同意,将保证金支付给黄山外航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存在过错,应对240万元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请求判令:1.各被...(本文书还有7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