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孔*,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原告刘**诉被告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逸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诉讼代理人杨*、孙**、被告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3年3月6日,被告称因开展业务,需要资金周*为由,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一张,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息3分。借款期满后,被告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便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利息暂时按照央行同期利率四倍支付(2013年3月6日—2014年8月27日)共计73800元(利息计算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为止),以上本息合计273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孔*辩称,我对原告主张的本金没有异议,我在2013年3月6日向侯明借款,借款也是...(本文书还有1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