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男,汉族,1952年5月**日出生,浙江省人。
上诉人青海金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3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青海金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海金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青a******)所有人为原告,李*晓驾驶该车辆。被告称李*晓自述该车辆是其所有,用于抵押债务后,被告经与李*晓债权人协商后,被告垫付李*...(本文书还有1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