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全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科公司)、王**、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星公司)、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晖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5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全科公司、王**、宏星公司、腾晖公司给付劳务费460990.20元。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西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张**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及委托代理人赵**、全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张*、宏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祁**、王**的委托代理人谭*、王**、腾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8月10日,宏星公司与腾晖公司签订《海南州亚晖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3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宏星公司承建腾晖公司海南州亚晖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共和30兆瓦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土建工程,该合同同时确定孙*强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承包人依据合同发生的请求及通知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2013年8月19日,青海省宏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和光伏项目部作为甲方与张**作为乙方签订《共和产业园光伏电站房建工程清工承包合同》,在该合同上加盖印章为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和光伏产业园房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且在该合同上有王**署名。该合同约定工程量单价逆变器室每平方米570元、箱变每座11000元、综合楼每平方米650元(不包括室内装修),约定...(本文书还有6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