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男。
被告李**,男。
被告李**,男。
被告郝**,男。
被告宋**,男。
原告天津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李**、李**、郝**、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边永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李**、郝**、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刘**于2013年6月14日向原告申请贷款一笔,金额40000元,到期日为2014年6月13日,用途为归购买农资,合同约定贷款基准月利率为5.0‰,浮动比例为50.0%,还息方式按月结息,被告李**、郝**...(本文书还有1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