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女。
被告张*,男。
被告张**,男。
原告天津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张*、张**、姚*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并于庭前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亡故)的起诉且获得准许,被告张**、张*、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张*于2012年7月10日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张**、张**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双方对贷款利息等其他事项也做了...(本文书还有1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