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男。
被告李**,女。
被告刘**,男。
被告李**,男。
原告天津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李**、刘**、李**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李**、刘**、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李**于2012年7月10日向原告申请贷款一笔,金额3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被告刘**、李**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张**、李**发放贷款...(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