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清市三山西施丁兴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6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10月25日被告张**在上班时左手被皮带绞轧伤,当即被送往福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1月21日出院,住院治疗27天。出院诊断为:左上肢绞轧伤,左尺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手第1掌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1、休息;2、术后1个月拆除固定夹板,渐进性加强功能锻炼;3、定期复查x线,如骨折愈合不满意,可予二期行骨移植术;4、门诊随访。”被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原告支付。2011年12月9日原告采石场作出一份《证明书》,证明被告张**于2011年2月应聘在采石场加工组打工,月平均工资为11000元,于2011年10月25日在上班期间左手被皮带绞轧伤现仍有钢板未取。2012年3月1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榕融劳险伤决字(2012)088号”《认定工伤...(本文书还有3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