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郑**、福建省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六安市正东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福建省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六安市正东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理终结。
原审中郑**诉称:我在提供劳务时摔伤,造成了较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原审各被告连带赔偿我损失96149.56元,并负担诉讼费。
原审中六安市正东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没有证据证明郑**是在为我公司工作时摔伤。2、若郑**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范...(本文书还有2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