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罗*、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9日在本院1209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德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我是云南鸿伦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11月10日6时30分,我送完混凝土驾驶着公司的云f******号货车回公司,行驶至呈贡区王*营联运大道,遇罗*驾驶的车辆停在道路上,因避让不及,与罗*驾驶的云s******号货车相撞,导致我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我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现已好转出院。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与我均承担同等责任。云s******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住...(本文书还有3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