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1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因怀疑周*全盗窃其在平罗县太沙造纸厂家属院家中的暖气片、暖气管子等物品,便打电话向平罗县公安局太沙派出所报警,后带领该所出警民警到平罗县太沙造纸厂家属院周*全租住房院内进行查看,被告人马**在该院内发现其前段时间被盗的铁锤一把,便持铁锤至被害人周*全租住屋内,质问周*全的同时向周*全胸腹部砸了一锤,当场致被害人周*全倒在床上呼吸困难,后经民警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对被害人周*全进行急救,并始终留在案发现场等待在场民警处理,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同时查明,...(本文书还有2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