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女,1946年3月**日出生于北京市,身份证号码:110105**********20,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1201印刷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幸福三村二巷78号。2009年5月11日在北京投案后被羁押,5月2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8月14日被取保候审。一审宣判后收监羁押。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李**、刘**、陈**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银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孙*、刘**、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7年下半年,宁夏金地煤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君听说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白芨沟二号桥沿河床800米、大峰矿中槽采区350米两处灭火工程项目,便想找人帮忙承揽。其朋友刘*遂向其介绍被告人陈**,陈**则向被告人刘**询问,被告人李**能否办成此事,刘**回复称李**答复可以办,但要先支付好处费。后刘**、陈**将李**介绍给刘*君商谈相关事宜,并告知刘*君,李**系某中央领导的干孙*。9月18日,刘*君应几被告人的要求,与陈**签订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受托方陈**促成宁夏金地煤业有限公司与神华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涉案两项灭火工程承包合同后,由委托方刘*君支付3千万元汇入陈**的帐户。而李**则联系被告人孙*,问其能否给刘*君办理涉案工程,孙*回复李**可以办理。之后,几被告人谎称事情办成,要签订灭火工程承包合同,两次来银川与刘*君会面,均不了了之。同时,李**与孙*还向刘*君谎称,他们要去会见宁煤集团的有关领导办理相关事宜。为此,刘*君于2007年11月1日,分别给李**、刘**汇去好处费490万元、10万元,刘**分给陈**5万元,同日,刘**向刘*君出具“收到办理宁煤集团灭火工程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剩余1700万元如...(本文书还有7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