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瓜州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光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武**,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0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原告投保被告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补偿医疗保险一份,应交保险费360元每年,保险金给付5142.86元每年。合同约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原告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并发生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被告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以补偿部分后,按月按合同约定按比例给付原告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保险费。合同履行期间,在一个保单期内,被告赔付了原告因糖尿病住院保险金4432.25元。2012年及2013年3月,原告因糖尿病再次住院治疗,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赔...(本文书还有4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