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秦*县天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秦*县人民法院(2010)秦*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县天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胡**,被上诉人康**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8日,秦*县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电力公司)与康**经协商一致,书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1份,约定:电力公司将其自有的座落在秦*县解放路**号院内的原办公楼房24间、院内两层楼房5间、院内土木结构平房11间、车库**座,出租给康**使用;康**应将院内维持原状,不得擅自修建房屋;租期8年(从2006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每年租金48000元,由康**在每年12月30日前交纳给电力公司,先付后用;康**所用的水、暧、电、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康**承担;康**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电力公司的同意后方可施工,对发生的工料等费用电力公司不承担...(本文书还有4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