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赣榆县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宇公司)与被告赣榆县青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口建筑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龚书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5日、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神宇公司诉称,2010年1月被告青口建筑公司对原告神宇公司提起建设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1月26日被告向赣榆县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2010年1月26日赣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赣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4套门面房、13套住宅房(住宅房8套、阁楼住宅房5套);价值454.2万元。后经原告复议,2010年7月28日赣榆县人民法院重新做出(2010)赣民初字第...(本文书还有2756字未显示)